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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政法委原书记受贿案法院宣判,曾为帮情妇买房索贿30万!

2020-12-24 法律服务网 1809

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9年3月,李洪武利用担任墨江县委副书记、县长、西双版纳州纪委副书记、普洱市人大副主任、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四川王氏集团有限公司、普洱联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要求介绍项目以及在“金普壹號”房地产项目上得到关照和协调解决一些问题的请托,8次收受王某贿赂人民币共计72万元。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还借款和房屋装修等。2018年10月,李洪武利用担任普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给其情妇马某某购买普洱市某小区商品房,向云南涵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1年春节前,李洪武利用担任勐腊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西双版纳州中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蒋某希望在项目推进中得到关照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的请托,在勐腊县武装部其宿舍收受蒋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2019年12月4日,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以李洪武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发后,李洪武涉案款104万元均已退缴。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李洪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判决:临沧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洪武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李洪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及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清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洪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刑法》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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