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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子“被结婚”五次,法院终于判了......

2020-12-22 法律服务网 1783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0日,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5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尚某无奈之下,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后尚某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其与沈某的婚姻登记。

受理该案后,案件承办法官立即前往如东向沈某及其家人、邻居进行调查。经核实,沈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某并非2005年与沈某结婚的女子。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这是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的案件,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女士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且尚女士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这一无效行为对她的婚姻权益将持续侵害。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这种错误信息的存在。

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律师说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依据虚假身份证明所作出的婚姻行为自始无效,应当被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未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审查,以致结婚登记的对象明显错误,当时审核的负责人,也将面临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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