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02 法律服务网 1365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往往因车辆被扣留而心焦,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扣车的相关规定。
1. 问:交警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 问:交警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吗?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因此,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交警会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3. 问:如何处理被扣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 问:交警扣车,停车费由谁出?
答: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5. 问: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拖走并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拖车费应该由谁承担?
答:因收集证据需要,依法扣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拖车费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6. 问:什么时候能领取被扣车辆?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7. 问:不领取被扣车辆如何处理?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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