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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有欺诈,电商平台需要共同担责么

2021-04-07 法律服务网 2038

【案件回顾】

郭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嵌入式洗碗机,收到产品后,发现商品说明书中载明的性能和网站中描述的不一致,遂致电要求卖家退一赔三,但是卖家不同意。于是郭某遂申请电商平台客服的介入,客服最终的处理结果为退货退款并由卖家承担运费。郭某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满意,并且认为电商平台和该公司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将平台和卖家一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商平台对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要求卖家退一赔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商平台并非网络购物的合法当事人,在其介入调解后,虽然结果不符合赵某的预期,但并不妨碍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赵某主张的要求电商平台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而该电器公司所售的机器说明书中载明的性能和商城网页描述的不一致,属于以虚假和引人误解的方式销售产品,致使郭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退一赔三。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要求电商平台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支持马某要求被告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律师说法】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如果网络购物平台商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另外如果网络平台明知道商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的,依法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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