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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权?

2021-04-22 法律服务网 853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但同张某一起生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后来,张某想要回女儿的抚养权,李某不同意,于是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夫妻协议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李某离婚协议约定由李某抚养婚生女,但实际上张某与女儿生活至今,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经过法官庭前做工作,李某同意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故张某要求女儿由其抚养生活,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归属。对于前一种情况,如果变更抚养归属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则应准许双方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准予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张某生活,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新的一致意见,遵循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又充分地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情况和家庭环境情况,综合考虑认为孩子随张某生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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