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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条短信竟被骗了3万多!

2021-04-21 法律服务网 919

案情简介

4月2日晚上,陈女士收到一条短信:“您上次在我店买的宝贝已确认收货,请添加登记员的微信:136********,赠您加湿器一台,活动截止4月6日为止”。

陈女士赶紧添加了对方的微信,对方把陈女士拉进了一个微信群,群里都是“做任务”,“任务”就是关注微信公众号、下载APP之类,完成后可以获得3到30块钱的佣金不等,第二天下午,群里客服人员邀请陈女士下载“O聊”APP,陈女士下载了该APP,很快就接到了一单599元的投注任务,任务完成后,收到了75元的佣金。紧接着陈女士收到了第二单任务,需要支付1099元完成一个任务。陈女士支付完1099后收到了208的佣金,后陈女士又投注6999元,这次陈女士没有收到返款,客服人员说要陈女士再支付10999和16999元才可以把所有的佣金返还,陈女士感觉不对劲,提出了质疑,后来被踢出了群聊。最后陈女士向警方报案。

律师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的客服人员以投注获得佣金为诱饵,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陈女士陷入错误认识,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且获利3万多元,属于诈骗罪的既遂,已构成诈骗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律师提醒】

最近电信网络诈骗频繁发生,骗子的花样也不断更新,请大家谨记“勿贪小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幻想有不劳而获的事情,发现被诈骗了要及时报警处理,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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