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法律服务网 1581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0日,张某驾驶自家小车撞到行人李某,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骨折。2019年3月1日张某和李某达成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了张某付清李某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另外再补偿李某3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进行一次性赔偿,协议签字后即生效,今后双方无异议,不得再为此事纠缠。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义务。2019年6月1日,李某依然感觉身体不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向张某提出再次赔偿,张某拒绝,李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依法撤销2019年3月1日他与张某签订的赔偿协议书,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4万元。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和解协议,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的调解协议,且张某依约履行了义务,该约定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众多法律、医学等专业性的知识,一般公民难以全面获取和掌握这些专业知识,在处分自己权利时很容易进入认识误区,如果李某的伤害程度明显超出了他在签订赔偿协议进对自己伤情的预见,则该协议显失公平。李某可以行使撤销权,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赔偿协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