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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请拘留我”这是怎么回事?

2021-05-07 法律服务网 955

 【案情简介】

4 月 11 日晚 20 时许,一中年男子酒后驾车来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公安分局泉交河派出所自称要自首,请求民警拘留他。

经调查,该男子今年49岁,姓汤,泉交河镇人。因和妻子发生争吵,独自喝了白酒,晚上睡醒后,汤某心情越来越郁闷,越来越想不通,便想找个地方图清净,于是酒后驾车来到派出所,请求派出所拘留他,后经酒精呼吸检测,汤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结果为 100mg/100ml。

 

【律师说法】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本案中的汤某饮酒后酒精含量达到了100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公安机关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基于汤某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

酒驾、醉驾不仅危害到他人生命,还会危害到自己的生命。提醒各位车友:“喝酒勿开车,开车勿喝酒”!如因喝酒发生交通事故,请及时报警处理,有人员伤亡的话,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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