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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借来的钱能否转贷给他人?

2021-06-03 法律服务网 1159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6日,原告赵某从金融机构贷款22.8万元。当日,余某向赵某借款,出具借条载明借款22.8万元,借款用途为装修,借款期限为3年,月利息为1.1%。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9日期间,赵某向余某实际转账支付借款共计213372元。赵某向余某主张支付的213372元均是其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余某未按借条约定向赵某支付本金及利息。赵某在追偿无果的情况下,向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余某偿还银行贷款22.8万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赵某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

【法律适用】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判决】

坪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赵某向余某出借的借款213372元,系原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被告,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余某应当向赵某返还借款本金213372元。赵某主张余某代其偿还银行贷款228000元及后续银行所有费用、支付赵某已垫付银行还款31497.56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借款213372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综上所述:高利转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高利部分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自己还需要承担银行的利息,得不偿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轻则需要自己承担利息,重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万万不可想着赚这笔轻轻松松的钱,靠自己的能力赚安安心心钱不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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