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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见义勇撑起“保护伞”

2021-06-03 法律服务网 1411

据媒体报道,5月29日晚,南京新街口发生了一起男子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的恶性事件。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在逃窜途中与多辆轿车相撞,一位身材魁梧的黑衣男子下车试图阻止他,吉某某持刀将其捅伤。这位“南京胖哥”的行为被无数网友点赞,更有网友呼吁给胖哥等市民申报见义勇为奖。6月2日,南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表示,“胖哥”等10名市民已确认属于见义勇为行为。

【律师说法】

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者不承担责任。

我国各省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 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行为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受益人也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工作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见义勇为的侵权责任和补偿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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