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3 法律服务网 1549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孙某谋划开办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找到骆某(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某区税务局某税务所税管员)进行商议,约定骆某负责在税务监管中提供方便,获利后分成。同年12月,孙某在骆某负责的区域,注册成立了石家庄某建材有限公司。随后孙某开展业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4份,合计金额400余万元,合计税额52万余元,非法收入28万余元。通过山西某机电设备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2份,合计金额394万余元,合计税额51万余元,购票支付17.1万元。上述税额共计103万余元未抵扣税款。12月23日,骆某接到税务系统预警信息核查任务后立即通知孙某,并于12月25日收取孙某非法所得5万元。案发后,孙某、骆某亲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骆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孙某、骆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孙某、骆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和悔罪表现等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骆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票是一种逃避纳税、破坏税务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开具假发票,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其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骆某明知孙某伙同他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犯意,利用自己税管员的身份,与孙某共谋注册空壳公司、选取公司地址、公司经营范围,并找人帮助孙某办理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业务,而且参与利益分成,两人系共同故意犯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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