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法律服务网 1123
“五险一金”对于社会打工人来说并不陌生,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可实践中还是有不少用人单位为减少用工成本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有员工为了多发点工资主动放弃社保的。那么,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就可免责吗?
【律师说法】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员工自愿起草或签订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不能免除责任。
对用人单位而言,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看似节约了用工成本,但实质上隐藏着诸多用工风险,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比方说员工发生工伤。无论员工是否参保,发生工伤后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保险,那么员工的工伤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比方说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依法缴纳社保,符合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将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查实后,不仅用人单位需要补缴社保、被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面临罚款。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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