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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举报交警丈夫弃养三胎反被离婚

2021-11-23 法律服务网 1015

近日,一则“女子举报交警丈夫弃养三胎反被离婚”新闻引发关注,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件经过】

刘某某与兰某某在已育两个孩子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9年6月27日生育了第三胎,两人因经济负担困难,且当时国家未放开三胎,做交警的刘某某怕影响自己工作遂将孩子送人,同时通过中间人收取收养人支付的5.1万元营养费、住院费等费用;刘某某与兰某某因家庭矛盾曾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某已当众向兰某某道歉,得到兰某某的谅解;刘某某与兰某某违法生育第三胎并私自送人收养一事,一直向双方单位隐瞒真相,时隔一年半时间,因夫妻二人关系恶化,兰某某开始举报刘某某。兰某某的举报使其丈夫刘某某被单位调查,刘某某认为感情已破裂,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已经5年,已建立较为稳固的夫妻关系,虽然婚姻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吵闹,但并非原则性问题,愿双方念及婚姻的不易,耐心的解决生活中的矛盾。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女子举报交警丈夫弃养三胎反被离婚”一经报道,民间送养问题再次引发人们关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间自愿送养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是不合法的。

父母非法送养小孩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15日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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