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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女子辞职前骗走同事们200万后消失

2021-11-29 法律服务网 1024

案例介绍

郑州张某借口上班时借口查看同事们手机上各种APP的信用额度,然后用自己的二维码直接把他们的钱刷走了。有的同事知道张某刷他们额度借钱了,而有的同事提前根本不知道,直到收到还款信息才发现。虽然心里不得劲,但是大家想着十几年的同事,就让张某打了借条,累计金额近两百万,没想到张某后来竟辞职离开,至今联系不上。

 

那么张某的这种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吗?

在分析张某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行为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张某借口查看同事手机的信用额度的这种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来欺骗同事,使同事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把手机交给了张某,从而让自己丧失了对手机(包括手机内的财产)的控制和处分权,行为人张某把同事的财产用二维码全部刷走,使自己的财产积极增加。其次张某把钱刷走后并没有告知同事,事发后才不得已打了借条,并迅速辞职离开,没有积极偿还款项的意思表示;主观上有故意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张某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诈骗。

 

张某可能承担哪些责任?

如涉嫌诈骗,按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张某骗取同事近两百万的这个金额来认定的话,符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这种情形,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同事间借款需要注意哪些事宜?

首先借款时一定要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要包括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如果是个人借款,可要求对方在借款合同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最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次如果是比较大金额的借款,借款前一定要对于对方的资产状况以及个人信用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最好是能够设立担保,来避免或者减少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借款的风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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