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武汉女子“拿命来控告”遛狗不牵绳

武汉女子“拿命来控告”遛狗不牵绳

2021-11-30 法律服务网 1127

【案情简介】

2021.11.13武汉36岁女子卢孝林从小区32楼跳下轻生,遛狗老太太在女子坠楼之前,曾多次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坠楼女子家属发声:已正式报案,希望社会各界能真切关注遛狗不牵绳的现象。警方以坠楼女子被寻衅滋事受理该案。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遛狗老太太多次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所以,如果经过调查后,该女子的自杀原因是遛狗老太太多次侮辱、恐吓、谩骂甚至殴打导致的,遛狗老太太没有超过刑事责任年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小律提醒】

不文明养犬行为不仅影响邻里和谐,还会损坏城市的文明形象。文明养犬习惯的培养,既需要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更离不开养犬市民的自觉遵守。

如何做到文明养狗包含了:

养狗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做足家庭成员、狗来了可能一切都会乱一阵的思想准备与认识统一的功课。不要弃狗,要对狗的一生负责到底。

要掌握一些养狗的基本知识,只有掌握了,才能管好自己的狗,做到狗不扰民,狗不伤人。

要有社会公德心,要文明,具体的要求就是,遛狗时间要按照规定,狗出门要牵引,有的地方还要求大型狗还要戴嘴套,遇行人要主动避让,不要随地大小便,当好铲屎官。

遇到因狗引起的纠纷,要礼让,要积极面对,要敢于担当。

最后想提醒大家:生命可贵,一辈子只有一次,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坏人永远不会因为谁的死亡而从善,也永远不会因为陌生人的死亡而感到内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