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30 法律服务网 1177
特殊娱乐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认定
【案情简介】
某日4时27分,黄某在某娱乐中心大厅内,因朋友即该KTV工作人员杨某某的服务小费给付纠纷,先与许某连发生口角,许某连上前挑衅,被朋友王某江等人拉住。27分46秒,黄某不顾旁人的拉劝,随即持弹簧刀上前与许某汪对峙,欲持刀捅许某汪时被推倒,许某连与许某惠亦上前参与斗殴。互殴期间,黄某使用弹簧刀捅刺许某连左胸部,划伤许某连左大腿、左脚趾等处,自己右手食指也被划伤。28分零6秒,黄某打斗至大厅上网区,KTV工作人员保安人员冲出来分开打斗双方。后许某连自行走回中央圆柱沙发坐在沙发上后慢慢滑下地板。28分28秒,黄某被KTV工作人员推进电梯离开。许某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黄某到派出所投案。许某路、张某庭、宦某梁、许某成在市人民检察院向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某娱乐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某路、张某庭、宦某梁、许某成205635.9元;二、驳回许某路、张某庭、宦某梁、许某成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娱乐中心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某路、张某庭、宦某梁、许某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本案侵权人黄某因琐事与许某连发生口角冲突后,未能冷静处理,用刀捅伤许某连并导致其死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为本案事发地的某娱乐中心,在正常营业时间停止后,没有尽快清退现场人员,且对杨某某等人在营业场所内陪酒及吵架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在黄某和许某连因误会引发口角后也未能予以有效劝阻,故一审判决由湖里音乐之声对许某路等人因亲属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属合理范围的裁量,应予维持。某娱乐中心针对一审认定事实相关细节所提出的异议,不足以影响本案的责任认定,同时,某娱乐中心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与前述事实不符,故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KTV作为娱乐场所,在该场所内的消费者较易醉酒,而人在醉酒后的行为难以控制,因此,KTV作为娱乐场所应当比普通的宾馆、饭店等设置更为严密的安全保障机制并承担相对更为苛严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案中的安保人员在许某连等人与黄某双方刚发生争吵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预防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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