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快递未上门老人取件猝死

快递未上门老人取件猝死

2021-12-13 法律服务网 1035

【事件简介】
近日,在重庆,一位79岁的老人因为快递未送上门而下楼取件,结果在搬运上楼途中不幸猝死,引发热议。监控视频显示,当天下午16点整,老人到达路边取件,1分钟后老人抱着快递缓步返回,16点03分到达一楼歇息,16点06分抱着快递上楼。
快递面单显示,配送方式为送货上楼,包裹重约22斤,而老人家位于6楼。根据快递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快递员和老人在电话中确认了地址,老人自己表明要下楼取货。快递员送货期间没有搭手帮忙,而是老人自己搬搬停停、喘喘歇歇。
死者家属认为,快递员送货未尽责,快递公司应对老人的猝死承担责任。快递公司回应称,快递员与客户电话沟通时,客户明确表明主动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公司已派人与家属沟通对接。

【律师说法】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三部分的规定: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该事件中,快递员与老人的投递形式属于“与用户协商投递”。虽然快递面单显示送货上楼,但是老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明确在电话中表示接受下楼取件,也就是说,收货人与承运人通过事后协商变更了交货地点和方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合同,因此快递方不存在违约的情况。
那么,快递方到底需不需要对老人的猝死承担责任呢?关键在于取货与死亡之间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也要根据因果关系有多大、老人本身是否有基础病等综合判断。就目前报道披露的信息来看,从法律上可能很难认定爬楼取货与老人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先前约定送货上门,快递员看到老人艰难负重爬六层高楼,仍然没有帮忙,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快递公司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小律提醒】
收货人在收快递时一定要问清寄件信息,大件、重件一般都有约定送货上门,收货人有权要求快递员履行送货上门的义务,如果快递员拒绝履行,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