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3 法律服务网 1026
【事件简介】
鞠某(男)与高某(女)系两夫妻,因背负债务两人便相约自杀,鞠某在帮助妻子上吊自杀后却感到害怕遂放弃自杀的念头从而离开现场,最后经鉴定,被害人高某系缢死,但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最后法院判决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鞠某和高某系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之间具有相互扶持的义务,鞠某和高某相约自杀,并且帮助妻子上吊自杀,其行为有侵害高某的生命权,其次,在妻子高某开始上吊自杀时,鞠某完全可以阻止高某自杀,但其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有坦白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小律提醒】
夫妻之间因家庭的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但请大家切勿意气用事做出轻生的行为,同时,也希望大家都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而不是在绝望的时候选择自杀来逃避问题。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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