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09 法律服务网 1061
【案件简介】
金女士是一名某电商公司实习生,其主管刘某经常会在微信上问候金某,夸赞金某身材好,邀约金某去吃饭等。金某跟其好友在公司谈论此事,被公司人事听见,便以刘某存在职场性骚扰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没有性骚扰的行为,仅仅是对金某有好感,就算夸赞其身材好也仅一次,这也是对对方的赞美,并且金某都没有觉得是性骚扰。在法庭上,公司对于刘某性骚扰仅提供刘某跟金某的微信聊天截图,刘某认为都是正常聊天没有任何性暗示,是公司的过度解读。
【律师说法】
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使对方感到不悦。在本案中,刘某并没有对金某讲关于性的言论,仅有一次对金某的身材的赞美,金某本人也没有感觉到刘某的行为是不恰当的性骚扰行为,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
【小律提醒】
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1)被反复凝视身体的敏感部位,或者被带有性意味的长时间注视。
(2)他人身体故意靠近。
(3)他人通过电话、手机或信件挑逗或性暗示。
(4)他人以性为内容进行辱骂。
(5)他人以利益作为交换条件提出性要求。
(6)他人做出猥亵动作,包括手势、暴露性器官等。
(7)被人强行抚摸。
(8)被人强行搂抱。
(9)被人强行亲吻。
(10)被人强迫发生性关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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