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0 法律服务网 5464
【基本案情】
近日,小李下班回家在路上行走的时候因不小心将脖子上的金项链给遗失了,后经调查,监控显示被行人宋某捡到,公安机关迅速联系上了宋某,宋某称捡到的项链已经卖出去了,获利8300元,后宋某拒绝向小李赔偿。
【律师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经常拾得遗失物,在以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情形下,很多人是将拾得的物品占为己有,根据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品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被他人转让或者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失,本案中的小李是金项链的所有权人,宋某在路上拾得该金项链具有法定的偿还或者赔偿的义务,宋某拾得金项链后将项链卖出系无权处分行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律提醒】
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来认领,未能及时通知的,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及时通知权利人来领取,或者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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