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17 法律服务网 2075
【案例分析】
2021年11月17日,李某工作需要为由借用了秦某价值一万的相机,并表明将于工作完成后立马归还,但是数月之后李某一直未归还,秦某起了疑心便询问李某什么时候归还,李某以工作还未完成为借口拖延归还时间,不久后秦某从朋友口中得知李某早已在2021年10月辞职并欠下了巨额赌债,秦某大感不妙便追问李某什么时候归还相机, 李某无奈之下说出已将相机卖给王某(王某并不知情相机不属于李某)的事实,秦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李某和秦某之间是借用关系,李某在借用相机期间将相机卖给不知情的王某,李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是王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获得相机的所有权,秦某不能向王某主张返还相机,只能向李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小律提醒】
不能善意取得的情形:
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被查封的财产。
盗窃物和遗失物
【法律适用】
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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