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2 法律服务网 1100
律师说法
近日,霍山县法院妥善执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是邻居,两人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而对簿公堂。败诉后的张某心怀怨恨,在抖音平台指名道姓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公然侮辱、诽谤李某,导致别人在其背后指指点点,严重损害了李某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名誉损失费1500元,并在村委会张贴书面公开信,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为李某恢复名誉。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的张某因为败诉后选择在抖音平台散布虚假消息,指名道姓的侮辱、诽谤李某,导致李某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所以法院才会判决张某赔偿李某的名誉损失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律师提醒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并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切勿因为双方之间产生的其他纠纷,而编造、散步虚假消息去诽谤他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