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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找工作时可能遇到的求职陷阱

2022-02-28 法律服务网 491

关于找工作时可能遇到的求职陷阱:

1.收取各项费用

在面试时,面试官对你大谈其行业发展前景,并表示给你带薪培训,但要你交培训费,且要一次性付完,并告诉你待培训结束后正式成为公司一员上班会每个月返还,这就是一个巨大的陷阱。

我们遇到用人单位收取各项费用的情况,要坚持拒交,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区举报,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扣押各类证件

任何招聘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各类原始证件,包括不限于身份证、毕业证、驾驶证等。

在求职过程中,遇到收取原件的单位要果断拒绝。在没有正式入职前,复印件都不需要提交。入职后复印件提交时也要写上供什么使用的字样,并写上日期与签名。

3.传销组织的“高薪诱惑”

以高薪诱惑求职者加入传销行列的招聘,是近年来常见的招聘陷阱,一些人甚至在被骗至外地,才明白是被骗来搞传销的。

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认清自己,认清现实,万一遇到了立马报警。

4.试用期一直试用

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只有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双方才可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不签劳动合同

有的企业以试用期为理由,不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有部分求职者也不想自己被“套牢”或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签署劳动合同。要是不签署劳动合同,你的劳动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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