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未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吗?

2022-03-09 法律服务网 689

【事件简介】

刘女士与吴先生于1990年在农村办酒席结婚,次年生育一子,虽在同一户口上,但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近年来,夫妻俩感情破裂争吵不断,刘女士想与丈夫离婚并分割财产,将户口迁出,但吴先生拒不配合。没办结婚登记,吴女士可以去法院起诉离婚吗?

 

【律师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完成结婚登记才确立婚姻关系,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我国普遍存在婚姻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若不加以保护,会导致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综上,刘女士与吴先生于1990年办结婚酒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0年,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若感情破裂需要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将按事实婚姻处理。

 

【小律提醒】

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因此,若双方决定结婚,一定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