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4 法律服务网 839
【律师说法】
产假工资标准:产假工资标准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休产假前的月工资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的工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计算与发放如下:
(1)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如女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补足差额,无需另行支付产假工资;但若用人单位已支付产假工资的,不得要求女职工返还。
(2)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前工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
(3)具体适用还应当结合各地的规定,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
【小律提醒】
休产假只能拿基本工资,不合法!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降低其工资。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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