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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包含生育假期间)女职工提前上班的,工资如何计算与发放?

2022-03-15 法律服务网 1306

【律师说法】

产假期间(包含生育假期间)女职工提前上班是否应当发放工资,其工资和生育津贴是否兼得,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要求女职工提前上班。如若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提前上班,且女职工按要求到岗上班的,女职工除享受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当额外支付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浙江、广州等地对此有作出明确规定。

【小律提醒】

劳动者享受提供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生育需要暂停工作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主动上班,说明其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休息,不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

【法律适用】

《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工作的,按以下情形支付工资: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领取生育保险外,用人单位应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津贴,同时支付正常上班的工资。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

劳动者享受提供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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