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8 法律服务网 1135
事情简介
河南周口一女子刘某在丈夫李某去世后,向银行支取过世老伴的的六万元存款遭银行拒绝后,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查明,取钱老妇人刘某是过世老伴李某唯一合法继承人,李某生前在银行储蓄的6万元存款应系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涉事银行给付刘某6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
小律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首先本案中的六万元存款经法院查明为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对于这六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刘某拥有六万元的一半,其中三万元的所有权;其次剩余的三万元因为李某的死亡去世开始进行继承,而刘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剩余三万元的所有权。综上所述,刘某对上述的六万元存款拥有所有权,有权向银行支取该六万元存款。
小律提醒
夫妻一方生前如在银行有办理过存款,另一方可以凭借遗嘱、结婚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向存款银行支取另一方的生前存款。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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