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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为酒驾下属顶包双双获刑

2022-04-08 法律服务网 1557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1日,李某的下属王某酒后驾车撞倒一过路老人。李某念其家庭困难,又是帮自己应酬才出事,便赶到现场帮下属王某顶包。次日面对民警调查,李某交代了包庇下属的事实,王某也主动投案。

经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以包庇罪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

酒后驾驶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属于妨碍执法行为,不仅有违社会公德,而且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件调查和司法公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顶包者根据被顶包者的酒驾程度,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一是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将会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涉嫌构成包庇罪,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律提醒】

不管是交通肇事逃逸者还是包庇顶罪者最终都不能逃避责任,“顶包”行为,害人害己,这个忙可万万接不得!

【法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2.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3.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4. 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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