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1 法律服务网 1233
案情介绍:
刘先生来电咨询,自己居住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增加小区车辆入库收费项目,自己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实践中“应当基于正当理由”,以下5种情况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证据证明;
3.物业公司提供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因此,刘先生所在的物业服务公司存在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拒缴,已经缴纳可以主张退还。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条: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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