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14 法律服务网 1558
【案件简介】
2022年2月22日,热恋中的张某与李某决定在这一天去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在收到两人的结婚登记申请后,审查确定两人均为男性,告知其不符合法律规定并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和李某认为基于“宪法的平等权与人权”以及“婚姻自主权”民政局应当为其办理婚姻登记,否则就是侵犯其合法权益,怠于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张某和李某两人均为男性,其结婚登记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政局在审查后告知了不予办理的理由,行政程序合法。
【小律提醒】
婚姻法没有明确禁止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民政部门必须要为同性恋者办理婚姻登记。权利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根据。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