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2 法律服务网 1062
事情简介
2016年,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在经营模式未经国家许可的情况下,授权被告人李某在嘉鱼县注册成立了“老妈乐”保健用品店。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发传单、讲课和手机微信对外公开宣传投资,并采取免费送鸡蛋、旅游的方式吸引老年人投资消费,承诺一次性消费1280元至25600元等不同金额可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之后可以获得相应金额返利,以消费越多,返利时间越短,返利比例越高为噱头引诱他人投资消费。
至案发前,李某在嘉鱼县发展“老妈乐”商城会员共计157人,非法吸收资金达335万余元,上述资金均已上交给上级“老妈乐”公司,李某共计从中获得提成款16万余元。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
嘉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经上级公司授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在案发前,已返还大部分资金,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本案的追退赃数额及其犯罪对象等情况,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的李某在未经国家许可的情况下,注册成立“老妈乐”保健用品店,通过发传单、讲课和手机微信对外公开宣传投资,并采取免费送鸡蛋、旅游的方式吸引老年人投资消费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小律提醒
近些年来瞄准老年人“钱袋子”的违法行为愈加增多,老年群体面对这些施以小恩小惠来骗取投资消费的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以防被骗!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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