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13 法律服务网 1296
【事件简介】
深圳某公司想给员工降薪,但不直接提出要求,而是让员工自己填写一份理想降薪表。公司也不说降薪数额、幅度、范围,员工根据自己的想法填写降薪幅度,让员工和员工之间竞标。最后,谁填写的工资降得最多,谁就留下。这一行为,属于变相辞退员工吗?
【律师说法】
当前大环境的影响,很多公司经济不景气都会想着要裁员。裁员是降低企业成本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很多公司在处理裁员上会选择变相裁员的方式,避免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常用的变相裁员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变相降薪。比如公司将员工的底薪拿出一定比例做绩效考核,不达标就拿不到这部分比例的工资。入职谈好的底薪三千可能就包含了一千的绩效考核。
(二)调整岗位。公司以项目变动为由要求员工调岗,比如调到另外一个城市,或者是安排其他与本职岗位不相关的工作,让员工感觉和自己的职业规划不符合,很多员工会因此而离职。
(三)提高考核标准。公司为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会安排很多不可能完成的kpi任务,员工感觉自己完成不了,也会被扣绩效,无法忍受而选择主动离职。
而用人单位正常的裁员方式应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遇到变相辞退的企业,员工应该了解自己的劳动合同内容,保留好公司违法行为的证据,比如平时的工作汇报,聊天记录截图,电话、谈话录音,尤其是那些恐吓你的谈话一定要录音,不签任何有关主动离职的文件,在被变想辞退之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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