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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变死缓?死刑犯看守所结识诈骗犯,被骗7万

2022-06-27 法律服务网 1221

案情介绍:

江西吉安女子万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该罪被判处缓刑)在吉安市看守所与邓某相识。得知邓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万某拉大旗作虎皮,谎称“上面有人”:“只要钞票到位,15万!可以二审改判死缓。”

万某被释放后,找到邓某亲属,自称受邓某委托“找关系”,但需支付15万元费用。邓某亲属当即表示,只要能改判,愿意出钱,但要万某先行垫付,万某应允。

2020年1月初,万某谎称为帮助邓某“找关系”改判死缓垫付了十几万元,现在自己资金困难,要求“归还”垫付款。邓某亲属信以为真,先后三次向万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7万元。万某收款后,将其用于归还自己的欠款以及个人日常开支,后归还了7000元。案发前,尚有7万元未归还。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万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罪并罚。

根据《刑法》71条的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小律提醒:

本案中万某的骗术并不高明,却成功骗得钱财,关键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关心则乱的心理才有机可乘。

凡事都应走正规途径解决问题,遵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切勿贪图捷径,轻易相信他人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谨防上当受骗!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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