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9 法律服务网 3013
【事件简介】
陈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情投意合,快速发展为恋爱关系,后两个人便同居。陈某频繁偷看李某的手机,查看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各种消费凭证,甚至李某与闺蜜出去逛街,陈某还暗自跟踪,怀疑李某出轨,李某回家之后,陈某经常辱骂其不该和朋友出去太久。两人长期吵架,李某提出分手,陈某多次求情,取得李某原谅后依然屡教不改。李某最后以侵犯隐私权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及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情侣关系中,在没有对方明确表示同意的前提下,翻阅对方的手机等侵犯对方隐私权。
【小律提醒】
未经允许偷看他人手机信息属于侵犯隐私的行为,无论是情侣还是夫妻,都不应私自偷窥伴侣手机。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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