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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强迫症”嫌犯被判9年8个月,求判10年凑个整.

2022-10-20 法律服务网 1006

案件简介

近日,贵州一家法院判决某嫌疑人九年八个月刑期,并问该嫌疑人是否有意见时,该嫌疑人竟然要求判十年凑个整,被法官回绝。为什么不能“凑个整”?既然不能加刑,可以减刑吗?

小律说法

根据《刑法》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以及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本案中法院在对嫌疑人决定刑罚的时候,是根据该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做出判决九年八个月的刑期,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故嫌疑人要求判十年、凑个整的刑期会被法官拒绝。

能否获得减刑,主要看放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是否接受教育改造或者是立功表现来定的,只要符合上述六种情形,则可以获得减刑。

小律说法

我国刑罚实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想获得减刑,应当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争取有立功表现。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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