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7 法律服务网 959
女职工入职时隐瞒自己怀孕,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用人单位能否以欺诈解除劳动合同:
1、如果是法律规定的孕妇禁忌的工作岗位或者是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明确告知了劳动者,那么此时用人单位是可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不是法律规定的孕妇禁忌的工作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的,女职工隐瞒怀孕入职的,则用人单位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不会被支持。
因此,不是所有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女员工怀孕、婚姻、生育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欺诈。一般情况下,结婚、怀孕、生育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隐婚、隐孕、隐育解除劳动合同。
小律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并非所有情况,而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譬如学历、技能等等。
因此,除了法律规定的孕妇禁忌的工作岗位或者属于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的,女性是否怀孕属于其个人隐私,应聘单位无权过问,同时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也不得因为怀孕而拒绝录用。
法律适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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