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1 法律服务网 467
6月7日,网传一位国企领导在成都出差期间,与“小三”牵手逛街,被拍到视频并广泛传播。视频显示,一中年男子与年轻女子牵手同行。多位网友指认,该男子疑似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胡继勇,女子并非胡某勇妻子。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街拍未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进行拍摄,不管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拍摄的照片或者视频发布到网络平台,不是法定的“合理实施”的范畴,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街拍没拒绝不算同意,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许可授权需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没拒绝不能单方面解释为同意。
未经本人同意的街拍以及使用侵犯权利人肖像权,如果拍摄视角聚焦女性身体部位,拍摄他人身体私密部位,可以认定为偷拍,偷拍主要涉及侵犯的是权利人的隐私权。
小律提醒:
街拍的视频或照片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把握好摄影艺术与偷拍的尺度,拍摄积极向上的艺术作品,避免侵犯他人隐私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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