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 法律服务网 2449
挂靠关系专题二、挂靠车辆致人伤亡,谁来负责!
专题一中我们讲到了机动车辆挂靠经营已经成为客、货运输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现象。但是这种挂靠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损害,很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法院在认定上也存在一定困难。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车辆挂靠经营容易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图片转载自百度)
案情回顾
2013年10月25日傍晚,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在330国道白龙桥虹路村段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轿车乘车人余某死亡、货物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该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赵某应负全部责任。事后死者家属邵某了解得知,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车主是田某,但挂靠在某物流公司,而该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在某保险公司颖泉支公司。由于对赔偿款项无法协商一致,邵某遂将赵某、田某、某物流公司和某保险公司颖泉支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四被告共同承担余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款项,共计金额95.6万元。
庭审中,驾驶员赵某认为:我是在受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之规定,雇主(即实际车辆的所有人和支配人)应对我受雇佣活动期间的驾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车主田某认为:驾驶员虽为我雇佣,但该车已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经营,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某物流公司则表示:该车实际车主是田某,我公司与田某之间只存在挂靠合同的法律关系,事故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
判决结果:
后法院作出判决,由某保险公司颖泉支公司在该车辆的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邵某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8.57万元;由田某赔偿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赵某、某物流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在上述专题中我们阐述了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与特征,那么车辆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从法理上来讲,个人车辆与挂靠单位之间虽然在实质上虽不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但在法律形式上却表现出了这样的关系。对于第三人而言一般不会了解到这一层面,所以为了对第三人更加公平,两者的实际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另外,为什么作为雇员的司机赵某也承担了连带责任呢?一般情况下,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是由于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雇员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雇员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认定他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判决其和挂靠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案后简评:
结合上一专题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挂靠车辆存在诸多风险,不论是挂靠车辆的司机自己还是对第三人造成了伤亡,两种情况都存在争议和法律纠纷。当然我们不可能阻碍因为经济发展而顺势出现的这些现象,但我们希望大家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学会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希望相关法律对这方面的规范和控制能够更加细致,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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