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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质量有问题是否可以索赔?

2018-11-09 法律服务网 5551

双十一狂欢节快到了,是不是购物车都已经放满了东西?是不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双十一不止是个人的购物狂欢,是一群人的狂欢,更是企业的盈利的好时机。商家为吸引消费者的目光,各种花样销售,买即送券,满多少送赠品,可谓是疯狂“吸晴”。那么作为消费者而言,平常价格高昂的物品突然降价,并且满一定数额就送赠品,想想就很美好,也深得“剁手党”的青睐。人们对于买的物品质量有要求,对于送的赠品很多人觉得无所谓,可以使用也可以不用,正是这种心里才造就了消费者使用赠品后出现各种问题求助无门。但是很多店家的活动都是满多少即送赠品,这个赠品是有附加条件的,并不是无偿的,有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身体发生损伤的,卖家还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赠品质量

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满多少即送赠品是一种商家促销、销售的手段,极大了捕捉到了消费者购物的心理,但是即便是这样也应该保持促销商品的质量,毕竟这种赠与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是有附加义务的,其价格、等级、品质都应该有所保障。这种附义务的赠品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保护的,在发现附条件的赠品有质量问题不能以是赠品为由一笔带过,作为商家也难辞其咎,需要承担赠品的退换或赔偿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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