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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百出的“假死”躲债大戏

2018-11-13 法律服务网 2861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2017年5月20日,冷水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冯某等人接到报警,称被一名自称装修公司经理的邓娇欺骗,债务无法追回。冯某等人反映,最初他们借了一些钱给邓娇,邓娇如期支付了高额利息。到后来,邓娇从几名受害人手中借款达近百万元。5月19日,就在他们频频追债时却得知,邓娇“跳河自杀”了。据此前媒体报道,警方一边向外制造散播相信邓娇死亡的假象,一边展开秘密监视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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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娇的“死亡”看上去很真实:下葬的地点位于奶奶家的后山,下葬当日不仅家人哭得死去活来,甚至还摆了酒席宴请村里来帮忙的人。之后两人找村里干部将邓娇土葬证明开出,郭某拿着土葬证明找社区盖章,于2017年5月19日在派出所给邓娇进行了死亡销户。2017年5月20日,邓娇联系到朋友程某,程某在明知邓娇涉嫌诈骗的情况下,为了想与邓娇发生性关系,以自己的身份证在永州零陵区给邓娇开房,把以自己身份证开的电话卡提供给邓娇使用,并陆续提供6000多元钱给邓娇,方便她藏匿。邓娇的情人于某也明知邓娇假死,在债主寻找邓娇时不但帮她隐瞒,还给了邓娇两、三千元生活费,以方便她藏匿。2017年6月14日,邓娇、于某、程某、郭某被抓获归案。同日邓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藏匿包庇,家人朋友一并锒铛入狱】

邓娇家人在明知邓娇有诈骗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帮助其“假死”,对司法机关做假证,并为其办理了销户手续,企图通过犯罪行为人死亡的情形来终止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为朋友的程某以及于某也在明知邓娇有犯罪行为并且还“假死”的情形,利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其开房提供藏匿场所并为其提供方便藏匿的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触犯《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不要想着能逃过承担法律责任,也不要想能帮别人逃避法律责任,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漏网之鱼总有一天还是会被抓回来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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