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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手势解锁第一发明人专利权诉讼败诉

2018-11-29 法律服务网 2689

【专利之争,一波又一波】

2012年,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天津三星公司,称三星手机使用的“手势解锁”侵犯其“路径密码解锁专利”,这项专利经过国家专利局撤销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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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福州市中院判决伊时代状告三星专利侵权一审胜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判决停止生产、销售四款侵权手机,并赔偿伊时代1000万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8年7月,这项专利登记在册的“第一发明人”林祖毅将伊时代公司告上法院。

林祖毅诉称,专利实际上是由他个人在大学期间发明,大四实习时伊时代公司征集专利,他曾提交了方案,没想到这项专利后面成了公司专利,他名字只出现在“第一发明人”的位置。他请求法院判决伊时代公司归还专利权。

林袓毅在其毕业论文致谢部分对伊时代员工的帮助表示感谢,故可以确认林袓毅于2008年2月18日之后在伊时代公司实习且其毕业论文的写作获得过伊时代公司员工帮助的事实。

从涉案专利的申请到获得授权公告,林袓毅均在伊时代公司实习或任职,其毕业论文附录亦包含涉案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且林袓毅负责与专利代理公司对接。

【专利权人之争】

如果林祖毅被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因为林祖毅当时进入伊时代公司是因为该公司在征集专利,林祖毅是带着自己的创意进入的公司,并非公司为其设下的发明创造手势解锁的任务,且最后林祖毅通过和公司员工的共同帮助下完成了该项发明创造,那么伊时代公司要证明林祖毅的手势解锁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的话,应当提出林祖毅在完成该项发明时使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证据。依据《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虽然林祖毅作为第一发明人,但是专利权只授予给申请人。

当时伊时代公司申请该项目专利的时候是由林祖毅负责对接该项目的专利申请事宜的,故极有可能林祖毅当时对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专利权归谁拥有是了解的。

综上所述,福州中院对伊时代公司林祖毅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主张不支持,对林祖毅关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由其独立研究完成并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林祖毅表示将上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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