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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法,银行卡恶意透支的请注意

2018-11-30 法律服务网 1733

日前,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做出了修订,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五项修改是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使用银行卡消费是日前最主要的消费模式,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量入为出,适度消费。”过度消费,后期还不上银行卡就可能构成恶意透支银行卡。若只有一次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银行卡在提起公诉前及时还款还可以补救,数额较大或者两次以上恶意透支银行卡则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恶意透支银行卡

恶意透支的数额

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银行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可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加细化、完善了银行卡恶意透支的数额及法律责任,其中有一亮点就是关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次数在两次内,情节轻微的在一审判决前或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及时还款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这就意味着因为个人原因一次恶意透支银行卡实在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但是后期能够凑齐并及时还款的,还可以弥补之前的问题,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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