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低头族违反交通规则,伤人伤己

低头族违反交通规则,伤人伤己

2018-12-04 法律服务网 1512

【过马路别低头,红灯行绿灯停】

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

1

一名女子正在闯红灯过马路,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撞倒了这名女子,而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竟然试图加速躲过,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这起交通事故事发地点在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村对出的人行横道,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规则】

胡某虽然是行人并且胡某也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由于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并且在发现有车行驶的时候还企图通过加速通过该路段,其行为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可以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