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5 法律服务网 3252
一、突发宫外孕导致的腹痛,女子惨丧命
广东中山女子阿花(化名)与阿伟(化名)于2015年相识,随后建立恋人关系后同居,住在阿伟所购房产内。2016年7月19日晚上12点,阿花在家中开始出现腹痛症状,第二天早上女友不见好转,男友就到药店买药给其服用,中午12点阿花病情加重才拨打120急救电话,但之后阿花失去知觉,救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女友阿花是因为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阿花父母认为被告阿伟在阿花开始出现腹痛时,没有及时将其送入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为此,阿花的父母诉至法院,主张被告阿伟应负20%责任,支付阿花的死亡赔偿金139028元。此外,阿花父母补充了事实理由:阿伟乱买药给阿花服用是明显的过错,且两人2016年开始同居,阿花宫外孕是由阿伟导致的。
二、男友辩道:我照顾并买粥,也拨打了120
阿伟针对此事答辩道:阿花的死亡原因系因其右侧输卵管异位妊娠并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并非自己造成;他曾多次要送阿花到医院治疗,但均被女友拒绝,自己对阿花未及时治疗没有过错;在收到阿花肚子疼的信息后,自己马上前往陪护,第二天还按阿花自己的要求买药,以及主动煮粥给阿花;中午发现阿花疼痛难忍也拨打了120;阿伟还说阿花本身就有疾病,并隐瞒自己,其未及时治疗致失血休克死亡,与自己无关,且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三、法院判决男友赔偿8万,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死者阿花与被告阿伟存在男女朋友且同居的特定的关系,这和在大街上毫不相干的人互相没有救助义务不一样,当女方生病时,男方负有合理的注意及救助义务。然而通过本案对被告的了解中得知,半夜阿花就告诉他其肚子疼,第二天早上8时阿花仍然肚子痛,阿伟只是出门为其购买了药物,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觉,直到中午12点阿花说肚子好痛,被告阿伟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阿伟在得知阿花肚子疼长达12个小时内,且在吃药后肚子仍然疼痛的四个小时内,并未积极履行送医的义务,只是加以照看,以致耽误了阿花的最佳治疗时间而身亡,故阿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女友宫外孕,男方存在过错吗?
原告主张阿伟对阿花发生宫外孕存在过错,但是法院认为死者阿花和被告阿伟均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阿伟与阿花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属双方的自愿行为,故被告阿伟对阿花发生宫外孕并无过错。说到这里笔者还是想提醒广大女同胞,要对自己负责,洁身自爱,学会保护自己。
五、买药给女方服用存在过错吗?
法院认为,阿花死亡与服用的药物的性质并无因果关系,原告据此主张被告阿伟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六、案后简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禁为女子感到惋惜,如果她和男友都能再多加重视一点,早早去就医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生病尤其是急诊病情切不可自行用药,一定要及时去正规医院治疗。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也不难看到,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在权利、义务的规定上有很大差别。虽然国家没有对同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我们并不提倡婚前同居,而是提倡大家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利。说到这里笔者最后想提醒广大女同胞:要对自己负责,洁身自爱,学会保护自己!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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