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04 法律服务网 1717
1、生产经营食品是否需要申请许可?
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而后办理许可。
2、对超出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处罚?
答:对超出经营项目范围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监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在实践中,如果经营者无许可证的,应按无证处罚;如果经营者有许可证但其超越许可范围,按《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3、许可机关受理但未核准,如果申请人以其已提出许可申请为理由、即开始生产经营食品,监管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申请人提交了有关申请材料、许可机关已经受理,但该申请人在未获有关准许生产经营证明材料就开始生产经营食品,属于违法行为,监管执法部门应当对其实施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及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是否需要取得许可?
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5、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监管执法部门怎么处罚?
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
6、对食品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行为,监管执法部门如何对其实施处罚?
答:《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都作出规定,对此类行为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7、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提交虚假资料,该如何处罚?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二)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保健食品备案材料虚假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保健食品备案。该《办法》第七十条明确,注册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该保健食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可能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2017 年11 月17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37 号令)明确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部分条款作以下修改。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增加第六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增加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鸡肉生产加工企业申请许可证只有一种产品现增加另一种产品,后面增加的需要检验合格报告吗?没有检验合格报告能对外销售吗?
答: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各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后面增加的产品需要检验合格报告方可对外销售。
10、您好,我想开一间烘焙工作室,计划经营产品创作,技术咨询及少量糕点现制现售,无明火,配备一两台小型烤箱,有以下两点问题想咨询:1除了商铺,可否选择商用写字楼作为经营场所。2对于厨房装修的排烟通风有无强制要求,可否不做排烟?
答:您好!现就烘焙工作室问题答复如下:1.从食品安全角度,只要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即可,不限定经营场所。但从消防、环境卫生等角度须遵从属地相关部门规定,例如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注重了餐饮业大气污染治理,明令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的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为餐饮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2.厨房排烟通风设施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十七条第十小项通风排烟设施要求,烘焙应设置排烟设施。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要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在餐饮生产过程中安装先进有效的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生活造成污染。谢谢!
11、更换法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如何申请办理?
答:您好,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谢谢。
12、问:传统炒手工茶叶,可以批食品生产许可证吗,手工茶还有哪些政策方面的点持吗?
答:您好,手工茶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其属于茶叶及相关制品,可以按照该类别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谢谢。
13、问:请问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怎么换证?换证流程?还需要到现场看嘛?
答:您好,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谢谢。
14、想在开间酒坊,请问应该怎样办理合法经营手续?
答:您好,经电话了解,申请人生产的米酒属于不经蒸馏的米酒,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办理小作坊备案证明,申请人请到生产地所在当地食药监局申请办理。
15、我司是进货预包食品来经营者,想咨询一下食品经营许可证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区别,另外根据我司的经营情况需要办理哪些食品证件后才是符合要求方可进行销售食品?
答:您好!《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规定,2015年11月10日已废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规定,经营食品需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请到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办理。谢谢!
16、您好!有一个客户生产饮料产品使用到椰果作为原料添加到其产品中,在近期客户建议提出在椰果中添加山梨酸钾,添加的限值按照饮料中添加的限值标准进行。对于此添加建议,客户表示按照GB 2760-2014中带入原则3.4.2是可行的,并要求在发货的标签上明确标示使用特定食品生产。请问客户的此建议是否可以进行添加。
答:根据咨询的内容,其椰果作为饮料的原料或配料,饮料生产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需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17、我想咨询一下增加保健食品范围怎么申请? 需要什么资料?
答:增加保健食品经营范围需到当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需提交资料清单可上当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中心网站办事指南上查询(已电话回复)。谢谢!
18、问:1、就是增加日用品怎样增加,在药品连锁总部?2、增加国食健字和卫食健字的保健品比如多种矿物质维生素D胶囊、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葡萄糖酸钙乳钙口服液这些,需要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来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才可以进行销售吗?
答:您好,问题1、增加日用品属于工商部门管理。问题2、销售保健品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请到注册地所在的食药监办证中心提交办证所需材料。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19、国家的最新规定,禁止使用含铝添加剂是怎么一回事?
答: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规定从2014年7月1日开始,三种含铝的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不得用于食品加工和生产,馒头、发糕等面粉制品(除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不得添加硫酸铝钾(俗称钾明矾)和硫酸铝铵(俗称铵明矾),膨化食品中不得使用任何含铝添加剂。
20、含氯添加剂有哪些危害?
答:铝是人体非必需的微量元素,过多的铝会影响骨骼和神经系统健康。世界卫生组织将铝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确定为每周每公斤体重2毫克,由于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滥用,有不少人的铝摄入量超过了该值。摄入的铝主要来自膨化食品以及面食等需要大量用到含铝添加剂的食品。膨化食品是儿童铝摄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年龄越小的孩子相对摄入量越高,因此在膨化食品中禁止使用含铝添加剂是为了保护儿童身体健康。面食铝含量偏高,面粉、馒头、油条等是我国公众最主要的铝摄入来源。国家的最新规定大幅削减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从而减少国民对铝的摄入,保护了公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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