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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足少年为何迷途不知返?

2018-05-31 法律服务网 1604

光绪二十年,丰岛海战在清朝疆土打响,由此揭开了甲午中日战争,而清朝仓皇迎战,最终中国以失败告终,中国与日本签订了屈辱的《马关条约》,中国领土、主权、国力进一步丧失,甲午战争的惨败更加速了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进程。

亡国灭种的危急形势迫使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寻找新的救国救民道路。

光绪二十四年,由维新派人士通过光绪帝进行一场资本主义改良运动,历史上称其为戊戌变法,也叫百日维新。同年慈禧发动戊戌政变,戊戌变法失败告终。戊戌变法失败后,维新派梁启超于1900年写下散文《少年中国说》,其中说道:“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富则国富。”寄托了当时梁启超对少年中国的热爱和期望。

到了21世纪的今天,这句话依然受用,少年也依然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但也随着国家的强大,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父母缺乏了对孩子的管教,导致孩子走上迷途,对法律没了概念,肆意妄为。

就在近日,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少年犯罪数罪并罚的案件。

 

为什么少年屡次触犯法律却无人阻止?

2016年6月17日,李某受吴某邀集,伙同其他3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

2016年6月20日,李某伙同3人邀集数人持械与人在华容县某广场打群架,致一人重伤;

2017年10月23日,李某受人雇佣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好好的青春却留给了斗殴和牢狱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李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官温馨提示

如果李某的父母在他第一次参与打架斗殴致人轻伤后,能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对其严加管教,李某不致于马上又参与到群架当中并致人重伤。“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希望父母们对孩子不再一味溺爱,犯小错时能正确教导。

 

少年失足,父母有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章 第二节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李某的这次事件里,李某父母没有尽到自己作为一个监护人的义务,在自己的孩子犯错时不及时纠正教育,让他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李某变成今天这样,我认为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李某的事件其实也是现在许多学生的情况,家长忙于工作,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和关爱,导致孩子价值观发生变化,心理发生扭曲。

现在在各个学校都有打架斗殴的情况,也有校园欺凌的现象屡禁不止,这些行为都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只不过有些孩子受了委屈欺负也不会和家长说,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一个清楚的认知,害怕被报复,由此纵容了校园霸凌势力不断扩张膨胀。

国家、社会、学校、家长、老师都要对这种现象重视,如果得不到重视,更多的李某会不断出现,同时我们也是在把孩子往违法道路上一步一步的向前推,而不是往后拉!

少年们,迷途知返,为时不晚。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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