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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行业概况及法律关系

2019-04-11 法律服务网 2820

【中国烟草行业概况】

1981年5月,国务院决定对烟草实行国家专营;1982年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1983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1984年设立国家烟草专卖局,与中国烟草总公司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1991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2005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资产管理体制深化烟草企业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5〕57号),明确烟草行业继续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中国烟草总公司依法对所属工商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200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三定”方案,对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工作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通过上述几个阶段,我国逐步形成了以“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为核心的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制。其中专卖专营又包括三大法定许可制度,即:烟草专卖品生产和进出口的法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烟草专卖品销售和经营主体的法定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品运输的法定准运证制度。
目前,全国烟草行业职工总数55万人;设有直属机构58个;地市级局(公司)446个,县级局(营销部)2283个;卷烟工业企业和烟机制造企业105个,烟叶复烤企业56个,其他单位和企业140个。

中国烟草行业实行专卖专营体制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体制的优势,不断深化改革,强化专卖执法,推进科技进步,狠抓基础管理,促进了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十二五”期间,全国烟草行业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基本方针和战略任务,紧扣实践改革的红利在哪里、发展的潜力在哪里、追赶的目标在哪里等“三大课题”和提升深化改革、科学发展、控烟履约、规范管理、队伍建设等“五个形象”,全面抓好各项工作,“卷烟上水平”主要目标顺利实现。五年累计实现工商税利47680亿元,年均增加1078.4亿元,年均增长13.6%;累计上缴国家财政41323亿元,年均增加1212.2亿元,年均增长17.5%。中式卷烟知名品牌稳健成长,全国卷烟品牌由133个减少到89个,商业销售额超过400亿元的品牌由6个增加到13个,“461”品牌发展目标全面超额完成,“532”品牌培育取得重大进展。烟叶生产规模调控得力,由2012年5488万担调减到2015年4400万担。同时,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创新型烟草行业建设、现代卷烟营销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走出去”发展和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等都出色完成规划目标。

2016年,全行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中央专项巡视为强大动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年实现工商税利总额10795亿元,全年上缴财政总额10006亿元,着力巩固了工商税利总额、上缴财政总额“两个超万亿”的重大成果,为国家财政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烟草行业法律主体】

围绕主营业务,烟草行业主要有以下主体:烟草行政管理机构(烟草专卖局),烟草生产商及一级批发商(中烟工业公司),烟草二级批发商(烟草商业公司),烟草零售商(烟草零售户),烟草终端用户(烟草消费者)。

国家烟草局的上级部门是国务院,目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代国务院进行管理,烟草企业则分为烟草商业公司和烟草工业公司。在地方上,烟草商业公司和烟草专卖局是基本上是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烟草专卖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包括专卖证发放、专卖检查、专卖执法、烟草制品的打假等;烟草商业公司是企业属性,负责烟草批发和对零售业务的管理,在烟叶种植区的商业公司,还要负责管理烟叶的种植和收购。烟草工业公司主要是负责卷烟生产。

【烟草行业行政法律关系】

烟草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放行政许可的法律关系,是指由各级烟草行政机关向烟草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和零售户发放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而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2)行政执法、处罚的法律关系,是指烟草专卖行政机关对于烟草工业公司、商业公司、零售户、消费者以及涉嫌违法违规者之间的执法、处罚而在行政机关和被执法、处罚对象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此外,与烟草有关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也会存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零售户无证经营、销售假烟的执法处罚)、海关(对于走私烟的执法处罚)、卫计委(对于控烟法规的执法处罚)等机关的行政行为中。

【烟草行业民事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

按照现行烟草产销体制,中烟工业公司作为一级批发商将卷烟制品批发给各级烟草商业公司,再由各级烟草商业公司批发给烟草零售户,烟草零售户向终端消费者进行销售。因此,在上述各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批发和零售行为,产生的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

2、产品责任法律关系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烟草生产者应该在产品责任中承担严格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因此,烟草企业对于其所生产和销售的卷烟制品,对消费者负有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法定义务。上世纪60年代,科学研究证实烟草产品中含有很多致癌物质,导致吸烟者患上癌症的概率大幅增加。除了烟草自身的致瘾性外,烟草本身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近几年,美国司法实践对于吸烟与吸烟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烟草行业的抗辩事由等均有讨论,且吸烟者胜诉并获得赔偿的趋势越来越明显,2014年7月,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判定美国第二大烟草公司雷诺公司赔偿因吸烟病故者迈克的遗孀辛西娅1700万美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同时雷诺公司还要支付236亿美元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虽然我国尚未针对烟草的产品责任出台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但与此相关的诉讼却也时有发生,2001年,一位17岁的少年鄢某向北京市宣武区法院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及24家烟草企业侵害未成年人知情权,2001年6月底,受诉法院以诉讼不属于法院立案管辖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随后鄢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最终案件没能进入实体审理阶段。2013年,消费者李恩泽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是江西省中烟公司和一家销售该公司生产的金圣牌香烟的销售商,金圣香烟的网站曾经宣传自己的香烟“超能降焦、高科低焦、低焦低害、减害又降焦、低焦油低危害”,李恩泽要求销售商及江西中烟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50元并支付公证费3520元,最终经过两次审判,李恩泽败诉。但随着法院立案登记制的改革和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针对烟草产品质量的诉讼将有不断增加的态势,需要引起重视。

【烟草行业社会责任】

烟草行业的社会责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力宣传烟草专卖制度,自觉践行烟草法治建设的要求,实现对相关行业主体的规范经营与管理。

二是从服务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角度,既要通过专卖管理整顿市场,也要通过持续的科技创新以减害降焦,降低烟草制品对人身所造成的危害。

三是要关爱烟农和卷烟零售客户,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保障烟农和卷烟零售客户的合法利益。

四是在履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企业责任的基础上,保障行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做好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稳定行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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