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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零售客户请注意,这些行为可能违法违规了

2019-04-16 法律服务网 12384

卷烟零售客户在经营卷烟时存在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那么作为一名卷烟零售户,在经营卷烟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从而做到合法、守法经营呢?

1、烟零售户,在经营卷烟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持证经营。卷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受到国家法律严格的管制。经营卷烟零售业务有着一些特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从事卷烟经营活动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能从事经营。换句话说,就是卷烟经营者在开展卷烟零售活动前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的提出办理申请,在烟草专卖局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方能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这是经营卷烟的首要条件。

亮证经营。部分卷烟零售户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往往都急于开展卷烟经营,不太注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摆放与存放。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卷烟零售户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应将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其一是让卷烟经营者自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其二向消费者出具合法经营卷烟的资格,使消费者放心消费。

规范用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具有指定性与唯一性。因此,卷烟零售客户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规范许可证的使用。首先,应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地址及范围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防止出现异地、超范围经营。其次,卷烟零售客户不得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能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按规进货。由于卷烟是特殊商品不像其它商品可以自由购买,它的供应有着特定的对象及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这就规定了卷烟零售客户只能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从其他渠道购进卷烟进行经营都是不被法律许可的。在烟草公司供货紧张时期,卷烟零售客户更应该坚守进货渠道,防止非正常渠道进货行为的发生。

严禁售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但由于部分卷烟零售客户禁不住利润的诱惑,铤而走险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从而违法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受到了相关的行政处罚直至取消了卷烟零售资格。所以卷烟零售客户在日常经营中应特别注意,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是被国家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切不可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而因小失大。

及时延续。笔者在日常管理中也遇到过卷烟零售户未及时提出延续申请,导致许可证失效的事情。因此,卷烟零售客户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要关注许可证的有效期,查看许可证有效期何时届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因此,卷烟零售客户应及时提出延续申请,以免错过申请时限导致许可证不能延续,影响日常的经营活动。

2、一次性购买60条卷烟违法吗?

零售客户王某的商店规模较大。近日,王某的一个亲戚要结婚,其亲戚从王某店中以批发价一次性购买了60条卷烟用于喜宴,结果其批发卷烟的行为被当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查处。

答:《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3、持证人能否变换经营地址吗?

零售客户丁某问:我经营一家小便利店近十年,近日因店内装修已经过时,打算对店面进行升级改造。店面升级改造需要三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里,我能把店里的烟酒副食全部搬到亲戚经营的另一个店铺内出售吗?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因此,丁某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卷烟零售业务违反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其在店铺升级期间到烟草专卖局办理停业手续暂停卷烟零售业务,待店面升级结束正常营业后,再申请恢复营业。

4、经营者改名需重新办证吗?

零售客户钱小姐问:我是一家零售商店的经营者,也是商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我的姓名比较普通,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重名的情况,带来很多不便,于是最近我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了自己的姓名。请问,在变更姓名后,我需要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吗?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您这种情况属于经营者姓名发生改变,应当在变更情形发生后及时到当地烟草专卖局依法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无需重新办证。

5、持证户销售iQOS等新型卷烟也违法?

零售客户李老板问:我是持证零售户,请问可以在实体店里销售iQOS这类新型卷烟吗?

答: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iQOS并非烟草公司货源,所以,即使是持证零售户,目前也不能销售这类新型卷烟。

6、办证提供虚假材料,后果会怎么样?

 零售客户张某新开的食杂店因地理位置较好,每天均有不少顾客上门询问是否有烟卖,张某便想早点儿订烟。但此时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还没拿到,张某便伪造了一张假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县烟草专卖局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提供了虚假材料,作出了不予发证的决定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张某带着刚办下来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必要的材料到县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该县烟草专卖局对张某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张某非常纳闷:“我的店已经取得了工商营业执照,而且我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为什么还是不予受理?”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张某在10月10日再次向烟草专卖局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符合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时限,因此烟草专卖局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张某想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在2018年9月1日后再向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7、在店铺外张贴烟草广告也违法吗?

零售客户刘某问:由于我的商店位置比较偏,去我那儿买烟的人比较少,我想在街头和我的店铺外面贴一些卷烟品牌的宣传画,招徕生意,可是烟草部门的人员说我这是违法的,为什么?

答: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无论是街头还是您的店铺外,都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户外”,是不允许张贴烟草宣传广告的。

8、连锁超市之间能相互调剂卷烟吗?

零售客户李某问:我经营着两家连锁超市。最近,其中一家超市有的卷烟缺货,我就从另外一家超市拿货过来卖,但很快就被烟草部门查处了。我想咨询一下,这两家连锁超市都是我开的,相互之间为啥不能调剂卷烟?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此,虽然同一个人经营了两家超市,但两家超市应分别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因此,只要所售卷烟不是该超市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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