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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同条款是重要的索赔依据

2019-04-22 法律服务网 1516

【事件经过】 

2015年8月,甲公司将客户订购的货物通过常年合作的某快递公司进行送达,并支付快递费用20元。后客户未收到货物,甲公司通过与快递公司的客服人员联系得知,该快件无法找到,已经丢失。甲公司认为其付费由快递公司提供邮寄服务,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货物。现货物丢失,快递公司应予以赔偿,故起诉要求某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5 720元。某快递公司辩称:按照快递单记载的合同条款,双方已经约定,未选择保价的快递,只能赔偿快递费用的7倍,但是鉴于双方常年的合作关系,同意赔偿甲公司5000元。审理中,甲公司主张快递单中的合同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甲公司提交的快递单背面的赔偿标准处载明: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九倍的限额内,非月结客户在不超过运费七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如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双方对赔偿标准另有协议的,以该协议为准。该部分字体使用加黑字体予以标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在邮寄单背面明确载明了相关条款,该条款虽是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但其中赔偿标准等关键内容均用黑色字体与其他内容明显区别开来,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相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上述格式条款本身也不具有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因此,对于上述邮寄单背面载明的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快递公司现同意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最终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甲公司损失5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快递单背面的相关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快递公司已通过加粗的方式提示甲公司进行注意。甲公司与快递公司属长期合作关系,其应对快递单上的条款明知。甲公司在此情况下未选择对快递进行保价,降低自己发货成本的同时,应当承担相应风险。在这里建议寄件方,如邮寄价值较高的物品时,应进行保价,避免出现纠纷发生时,赔偿金额受到限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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