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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件未实名,维权有风险

2019-04-19 法律服务网 2003

【前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快递业务量达312.8亿件,业务量占全球40%。在我国快递行业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围绕快递丢件、损坏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北京地区基层法院2016年全年涉及快递丢失、毁损类型案件达近百件。针对该类纠纷,需要当事人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事件经过】

 张先生是经营电脑配件的淘宝店店主。2016年3月,张先生联系某快递公司上门取件,对淘宝店订单进行发货。在填写快递寄件单据时,张先生在寄件人处填写了化名“剑客”,寄件地址处未填写,电话处填写了“138XXXXXXXX”,邮寄物品处填写了“电脑配件”,在收件人处按照淘宝订单买家所留地址如实填写,张先生为此支付了快递费10元。但此后张先生邮寄的货物在送达过程中丢失,未能送达指定地点。后张先生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某快递公司辩称:张先生不能证实其为快递单上的寄件人“剑客”,否认双方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主张张先生原告主体不适格,拒绝赔偿。张先生未考虑到快递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只能尽力搜集相应证据,并向法院提交了快递单原件、淘宝订单详情,并打印了自己的银行流水以便证实支付快递费用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持有快递单原件,并在快递发出当日向被告快递公司支付了快递费用,并综合邮寄物品、收件人情况与淘宝订单相符合的因素,认定了张先生与快递公司存在邮寄服务合同关系。

   

【案件分析】

国家邮政局早在2015年12月就曾起草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寄件方在邮寄快递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登记真实个人信息,寄件方未出示的,快递公司应拒绝收件,并在我国浙江、云南等地进行试点工作。但由于寄件方保护个人信息的考虑及快递公司为了接单盈利的目的,快递实名制落实效果不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以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应证明其与该快递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现寄件人处并未填写张先生的真实姓名,其应举证证实其为合同的寄件人。在这里建议寄件方如实填写寄件人信息、保留好寄件单据原件及支付凭证,避免维权时的举证不能。

 

【法律链接】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寄件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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